“礼”之“贵和”精神与当代和谐社会的构建
王苏
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文化研究院
摘 要:“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在精神和显著特征。在先秦儒家的思想中,“和”是“礼”所追求的伦理目标,它与“礼”有着密切的内在关联,即“礼”的目的在于“和”,而要达到“和”,须用“礼”来“节之”。“礼”的精髓在于“和”,强调人与自然之“和”、人格之“和”、人伦之“和”、天人之“和”。“礼”之“贵和”精神曾对维护古代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发挥过极为重要的作用。当前,我们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其实质就是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由此可见,倡导和谐社会与“礼”的“贵和”精神一脉相通。因此,我们应当以批判继承的态度,从“礼”之“贵和”精神中汲取有益养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利资源。
关键词:礼;贵和;和谐社会
“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在精神和显著特征,追求和谐、崇尚和美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孜孜以求的理想。在先秦儒家的思想中,“和”是“礼”所追求的伦理目标,它所表达的是和谐、中和以及和而不同、不同而和等观念。先秦儒家对人与自然、人与自我、人与人和谐关系的论述,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
一
“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概念,起源甚早。作为重要的思想文化遗产,在三代甚至更早的史前时期,“尚和”思想已经存在并广泛流传了。如《尚书》开篇即有“协和万邦”,随后便有“惟和惟一”、“咸和万民”、“庶政惟和”等说法。春秋时期,“尚和”思想氛围已十分浓厚,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对其进行了详尽的发挥。“贵和”的文化传统深深地植根于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之中。
从字源的角度来讲,“和”主要有两层含义:一为饮食调和之味和;一为声音相和之乐和。即史伯所谓的“和五味以调口”,“和六律以聪耳”(《国语·郑语》)。由此可见,“和”观念的产生最初源于人之自然官能性的感受(尤其是味觉和听觉),这是古人早期生产、生活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其后,思想家们开始从价值观、方法论来思考“和”。由官能性的快感置换为精神上的普遍性的愉悦,由此及彼推衍开来。正因为体悟味道之和与乐律之和本来就同人在品味、听乐时的心理情感密切相关,因此,“和”自然由官能性的直接感受引申到情感和谐的复杂状态以及性情好恶、人伦道德了。正是从这个逻辑出发,古代思想家就将乐和与人和、政和贯通起来了。
从字义上分析,“和”是不同元素相配合的矛盾均衡状态,是多样性的统一,而不是简单的同一,即将“和”视为多种不同或对立的因素,通过彼此之间的相泄相济、相反相成达到的和谐统一的状态。由此可见,真正的“和”,是重视差异、整合差异,包含差异与互补的统一,是多样性与多样化的统一,是融合对立与冲突的平衡。可以说,不同的事物只有共处兼容,才能产生新事物;反之,排斥异己,只允许相同的事物共存,那么就得不到持续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和”是事物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只有在“和”的状态下,世界万物才会充满活力、取长补短、共存共荣、圆融通达。
“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论语·学而》)根据文本,我们可以看出,“和为贵”是对“礼之用”的陈述。如果抛开“礼”和“礼之用”,就不能理解“和为贵”,也不能把握“和”的涵义和真谛。从这个意义上讲,“礼”的目的在于“和”;而要达到“和”,则必须用“礼”来“节之”。一方面,“礼”中有“和”。“礼”是等级结构的制度安排,它使每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的亲疏关系、长幼关系、尊卑关系等;而“和”是“礼”中之所有,是“礼”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内在功能,它能使上下、尊卑、贵贱、等级各当其位、各得其宜,从而“无相夺伦”、相安无事,这样社会就会和谐安宁。非礼莫动、动必循礼,在先秦儒家看来,这样便可以造就出一个秩序井然、和乐融融的理想社会了。即是说,虽然“礼”强调差别和区分,但其最终目标却是为了致社会之“和”。另一方面,“和”中有“礼”。“和”是“礼”所追求的目标,但是“和”是要有原则、有规范的,如果一切都是为了“和”而“和”,只知“和”之可贵,却没有制度与规范的约束和节制,便不能达到真正的“和”。也就是说,一味地追求“和”,而不用“礼”的规范加以节制,不以“礼”为准绳,甚或违“礼”而行,那么“和”就无法实现。“知和而和,不以礼为节,亦不可行。”(《论语·学而》)因此,就个体而言,人们的言谈举止要以“礼”为准则,如果为了求“和”而丧失了“礼”的原则,就是“德之贼”,即“乡愿”(《论语·阳货》);就社会而言,“礼”所致社会之“和”并非无差别的“同”或者“兼”,而是强调一种以认同差别为前提的“异中之和”。
概言之,“和为贵”之“和”,按其本义是相对于“礼”而言的,即“礼”的运用以“和”为最高目标,循“礼”而行,即可达到“和”的目标。但是,只有“和”的目标、愿望是不够的,还需要实现“和”的手段、方法和途径——“礼”,如果忽视了这个,徒有良好的愿望也无济于事。
二
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特性就是注重和谐,“和”所具有的和谐、协调、秩序、和合等性质体现了中华民族根本的价值取向和追求。而“礼”从其结构原理上看,也是以“和”为价值特征的,“和”是“礼”的价值追求。中国传统文化崇尚“贵和”的价值理念,“礼”的精髓在于“和”,因此,强调人与自然之“和”、人格之“和”、人伦之“和”、天人之“和”。
(一)人与自然之“和”
作为典型的农业文明社会,自古以来华夏民族对自然界的万事万物就极为重视。古人很早就认识到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人的存在与自然的存在是相互包含的。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必须向自然界索取物质,因此,人与自然关系融洽与否,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存质量。在古代社会,先民祭祀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之神,因为在他们看来,是自然之神福佑着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山川之神,则水旱疠疫之灾,于是乎萗之。日月星辰之神,则雪霜风雨之不时,于是乎萗之。”(《左传·昭公元年》)他们认为,只有顺应自然,遵循自然规律,人类才能求福免灾,顺利地生存与发展。孔子以“知天命”立说,崇信自然法则,“不怨天,不尤人,下学而上达”(《论语·宪问》),既认识到“天行力”之不可抗拒,同时又要求人对自然的能动性地适应和遵循。荀子主张“制天命而用之”(《荀子·天论》),并以“礼”的形式固定下来。“昔先王之制礼,必顺天时”,“礼,时为大,顺次之,体次之,宜次之,称次之”。(《礼记·礼器》)这表明,在制礼的过程中,先民都严格遵循时令节度的规律,从而使“礼”成为指导人们农业生产的准则。此外,“礼”中还包含了合理利用、保护自然环境的内容。例如,“子钓而不网,弋不射宿”(《论语·述而》),就是孔子仁爱思想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体现;《礼记·月令》对每月不同的气候作了细致的规定,对耕种、打猎、捕鱼、伐木、放牧等都有明确的季节、月份限制,将保护自然环境与祭祀天地、祖先并列为国家大事。由此可见,先民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十分重视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以及对协调人与自然关系所做出的努力和探索。在他们看来,人与自然是一个有机的互动互生的生态系统,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这一系统。自然不是人类征服的对象,相反,它是人类思维和灵感的源泉,是人们怡情养性的场所。从这个意义上讲,先秦儒家既重视人的主体性,同时又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将实现整个自然界的生命和谐看作是人类的重大使命。
(二)人格之“和”
中国古代素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说法,可见,社会的稳定要靠家庭的和睦,而家庭的和睦要靠个体的修身养性。因此,个体自身的和谐是家庭、社会和谐的首要条件。所谓人格之“和”就是内外合一,即追求身与心、物质欲望与道德情感、自律与他律的合一。先秦儒家不是禁欲主义者,他们没有将人对物质欲望的追求和对道德价值的弘扬绝对对立起来。在他们看来,只要处理得当,二者可以并行不悖,从而达到个体身心的内在和谐。“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中庸》)“喜怒哀乐”未发之中,就是意志未发生作用时的浑一境界,这样的“中”是超越性的心灵至善之心灵本体,是道德之大本。此本发舒其功用,循性合礼,成就和谐秩序,就称为“和”,即道德上的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说“中”是一种自在未发的不偏状态,是天地万物的本原的话,那么,“和”就是一种因时而发的合宜状态,是人性发为感情而合于礼节法度。先秦儒家强调人与自身的和谐,尤其重视人内心的平和,正如董仲舒所说:“仁人之所以多寿者,外无贪而内清净,心和平而不失中正”。(《春秋繁露·循天之道》)从这个意义上讲,“礼”追求个体自身身心的协调、和谐,设法弥合身与心的冲突,主张通过修身养性,不为物欲所累,坚守孔颜乐处,从而使身心各安其所,进而获得一种心灵上的自由。这种自由“不是向外寻求相对他人(物)的自由,而是向内寻求相对于自己的自主,即人格的独立和道德的自主。人只有实现在道德上的自主,才能使自己真正成为自己的理由,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自由”。[ 陈开先.孔子仁学思想及其现代意义[J].孔子研究.2001,(2):48.]
(三)人伦之“和”
重视人伦之“和”是先秦儒家“和”的核心。虽然“礼”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分、别、序,但是它并不是要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对立。恰恰相反,“礼”是要依据人与人之间的现实存在状况而制定出合理的差异秩序,从而在秩序中求和谐。
从现实意义讲,人具有“能群”的社会特征,“人之生,不能无群”(《荀子·富国》)。因此,只有人伦关系达到和谐,社会才能稳定和发展;也只有人伦关系保持协调、和谐,社会群体才能统一,从而形成强大的力量去战胜外界,满足人类整体的需要。正如荀子所说:“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荀子·王制》)正因为如此,先秦儒家特别强调“人和”,认为它比“天时”、“地利”更为重要。“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下》)从伦理学意义上讲,人伦之“和”作为人伦关系的目标就是人我合一,即由血缘关系、家族关系出发而建立起和谐一体的人伦关系,人们各安其份,从而形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的和谐有序的社会,亦即是“礼”的实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万物各得其理,然后和。”(《通书·礼乐》)先秦儒家强调人伦,认为个体必然处于与他人的密切关系之中,在这些关系中,人们各有应尽的义务,应当各尽其职,从而实现和谐。正如朱熹在《朱子语类》(卷二十二)中所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妇朋友各得其位,自然和。若君失其所以为君,臣失其所以为臣,如何会和?”荀子也讲“和”,认为它是“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悫禄多少厚薄之称”(《荀子·荣辱》),达至各等级身份及其行为“无相夺伦”、互不侵犯而恰到好处的和谐状态,如“农以力尽田,贾以察尽财,百工以巧尽械器,士大夫以上至于公侯,莫不以仁厚知能尽其职”(《荀子·荣辱》)。但真正的和谐必须具有严格的原则性,即必须合乎“礼”的规范,因此提出“以礼节和”。这种“以礼节和”,其实质就是“泛爱众”与“爱有差等”的结合,“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亲亲仁民与“君臣父子”的亲疏等级的结合,这便是伦理的完成。从这个意义上讲,“礼”的精神价值和社会作用,就在于使人们自觉遵守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从而造就良好的人伦关系与和谐的社会秩序。“礼”就是为了建立一种普遍的行为规范和行为模式,维护人伦关系的协调融洽,从而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一种良好的道德关系和社会秩序。
(四)天人之“和”
人格之“和”(或曰“内外合一”)与人伦之“和”(或曰“人我合一”)的统一,便达到了天人之“和”(或曰“天人合一”),即整个伦理实体之“和”,以人之情推至物之情,从而达到“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的境界。“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核心思想之一,也是先秦儒家伦理思想的重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天人合一”思想是中国传统伦理精神追求的最高境界,其本质就是通过对道德主体德性的弘扬,从而达到个体与天道、人道的融通与合一。“在中国传统伦理中,‘天人合一’既是一个伦理出发点,又是一种‘极高远’的境界,同时还是一种从‘天道’推出‘人道’、以‘天道’说‘人道’的伦理思维方式。”[ 樊浩.伦理精神的价值生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59.]
“外顺于道”则必然“内尽于己”,“礼”兼有天道和人道的双重属性,而“天人合一”的文化传统最初是由“大一”的“礼”所开启的。从伦理学意义上讲,“天人合一”中的“天”是作为一种价值存在而存在的。由于“天”化育万物,因而是最高的德性,人必须“与天地参”。这里所谓的“天”,既是伦理的本体,又是道德的本源,诚如牟宗三先生所言,是“创造性的本身”或“形而上的实体”。孔子认为,“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论语·卫灵公》)在他看来,人的努力可以使天道发扬光大,但是天道却并不能使人高尚完善。天道要由人道来体现,人的作用就是要使人道完全体现天道,以实现人与天的和谐。孟子把天和人的心性联系起来。“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也。”(《孟子·尽心上》)即是说,充分觉悟、发掘、扩展人的本心,就能认识自己的本性,进而把握天的本质,即以人性为中介将天和人沟通和统一起来。这其中暗含着一个理论前提:天与人在本质上具有内在的共同性、统一性。“因而所谓的天人合一,实际上是为人的道德行为,尤其是道德修养设立了一个永远也无法达到的‘极高远’的最高境界与最后归宿,它要求人们自强不息,厚德载物,以德性涵育万物,最后与天合一。”[ 樊浩.文化撞击与文化战略——中西比较文化原理[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257.] 从这个意义上讲,“天人合一”的实质就是,人通过德性的涵育和修养,从而达到与天合一。
概言之,“天人合一”所体现的是万物一体的和谐精神。从最核心的意义上讲,“天人合一”所指明的是一个道德上的最高境界,它要求人们通过自身的德性修养达到与天地参。
三
如前所述,“和”是“礼”的伦理目标,其内涵既包括人与自然之和的思维方式,又包括人与自我之和的道德理想,同时还包括人伦之和的人文规范。“和”要求并引导社会成员按照“礼”的规范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建立和谐融洽的人伦关系的目的。可以说,礼乐文化不仅促进了社会有序化,而且有“谐万民”的目的,即促进社会的和谐化。一个稳定和谐的人间秩序总是以一定的礼仪规范作为调节手段,“礼”的目的便是使“四海之内合敬同爱矣”(《礼记·乐记》)。礼乐教化的人文精神是人与人、族与族、文与文相接相处的精神,是协和万邦、民族共存、文化交流融合的“护身符”,是中华文化得以绵延数千年的基石。从这个意义上讲,“礼”之“贵和”精神曾对维护古代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发挥过极为重要的作用,是延续中华民族人文血脉、维系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强大精神支柱。
当前,我们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其实质就是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由此可见,倡导和谐社会与“礼”的“贵和”精神一脉相通。作为一种伦理道德规范,一种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一种对秩序、修养、文明的追求,“礼”固然有着作为封建性糟粕需要批判的一面,但同时,它也有值得吸收借鉴的、对人类社会具有某种普遍价值的内容。即是说,“贵和”作为“礼”的内在特质,它所具有的融合性和渗透性使其穿越了时空。因此,我们应当以批判继承的态度,从“礼”之“贵和”精神中汲取有益养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利资源。
首先,“礼”所追求的人与自然之“和”,它所要强调的就是,人应当充分尊重自然,平等地对待自然,使人与自然达到高度和谐,协调发展。当代和谐社会建设提出“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讲的就是,一方面,人是自然的产物,是自然和谐整体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人又是能动的主体,在改造自然的同时必须顺应自然的客观规律,与自然圆融无间、共生共荣。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应当促进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双赢互利。和谐社会要求人类的经济发展不能超越资源与能源、生态与环境的承载能力,社会经济的增长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可持续发展,是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的统筹,以及人口、资源、环境、生态的平衡。由此可见,“礼”之“贵和”精神与当代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之间有着内在的契合,它既为我们今天研究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重要视角,又为当代和谐社会的建构提供理论支撑。
其次,“礼”所追求的人格之“和”,要求培养、保有一种积极乐观的心态、自然豁达的心胸、坦荡平和的心境以及超脱怡然的心神,讲求身与心之和谐、内与外之平衡。在当代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和”体现为一种亲和力、凝聚力,其本身就不失为和谐社会的调节剂和润滑剂。个体是构成社会的最基本的细胞,人格之“和”是人伦之“和”、社会之“和”的基础。在个体道德修养提升之后,即在实现了个体的内心和谐之后,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也将自然地提高一个层次,这里面存在着因果关系。可以说,没有个体追求、理想中的和谐,便不会有现实社会中的和谐。因此,人格之“和”引导人们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培养豁达、乐观的精神,自觉调适内在情感,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健康向上的心态,以开阔的心胸和积极的心境对待工作和生活、理想和现实。
最后,“礼”所追求的人伦之“和”,就在于使人们自觉遵守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从而造就良好的人伦关系与和谐的社会秩序。在当代多元化的社会中,人们应当相互尊重、友好相处。这里所谓的“尊重”,体现在个人的思想和生活中便是宽容意识,表现为对他人基本权利和个性的尊重,尤其是对个体自由的尊重,这不仅仅是社会成员个性发展的条件,也是培养一个民族创新精神的条件。在“不同”的基础上讲“和”,才能“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荀子·王制》),从而做到“和衷共济”。
概言之,“礼”所包含的“贵和”精神在当代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可以在建构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再次展示其独特的魅力,
因此,和谐社会的建设首先必须恢复人们对“礼”的内在精神的认同。即是说,我们在建构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承认差别,保持适度,追求和谐,注重矛盾的统一和均衡。在多样中求得统一,在动态中求得稳定,在互利中求得共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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