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汉韵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为“(社)中华汉韵社”,英文名称为:“The Chinese Chany Society”,英文名称缩写为“CHANY”,韩文全称“(사)중화한운사”。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汉服、儒学、国乐、书法、茶道和相关传统文化爱好者、社团或相关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团结和联系传统文化爱好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努力在汉族与世界各民族人民之间建立起一定程度的了解与尊重,传承中华文化魅力,促进中韩文化交流互鉴。
第四条 本会同时遵守中韩两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中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依照本章程和自身特点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倡导兼容并包,百家争鸣的文化氛围,坚决禁止党同伐异,排除异己等不正之风。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范围:
(一)推动传统文化发展,不断提高会员和社会成员的传统文化认知水平。
(二)以与时代同行、与发展共进、与实践结合的精神开展传统文化研究,编辑出版学术期刊、学术著作和研究报告,促进传统文化的建设和发展,为中华民族文化的繁荣和发展服务。
(三)协助会员创办各类民族文化组织和分会。
(四)依法维护全体社员的合法、正当权益,反映广大传统文化爱好者和从业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开展传统文化活动,提供传统文化参考、信息反馈、评估咨询等项工作。参与相关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
(六)参与儒学当代价值和世界传播的研究和开拓。
(七)组织国际性传统文化评奖活动。
(八)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传统文化的教育、培训,提高华人的思想素质和文化水平。组织行业内的形式多样的交流、研讨、评选、表彰等活动,促进文化形式的不断优化和创新,涌现出更多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精品;为相关各方面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九)按照政策规定,积极开展多种公益性活动。
(十)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传统文化工作者及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增进同海外尤其在韩华侨、华人工作者及团体之间的友谊、交流与合作。
(十一)发展同各国传统文化机构、团体及人员之间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友谊与合作。在对外交往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维护国家形象和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团体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指定的机构审核批准,可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一)高等院校同好会或社团;
(二)省、市、道等以行政区划别构成的同好会或团体;
(三)有影响的传统文化产品制作机构、传统文化网站和主要从事传统文化教育和研究的机构。
第九条 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指定的机构批准,可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一)具有传统文化宣传、演出、活动组织、产品经营、管理、教学、研究等技能的各类人员;
(二)虽无专业技能,但热爱传统文化,对传统文化发展发展有一定贡献的人员;
(三)从事其他行业对传统文化发展愿助一臂之力的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会员账号
(二)提交入会申请
(三)经理事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 新入会员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有优先订阅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如要求退会,应向行政厅提出退会申请,并办理退会手续;会员帐号如果1年未使用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指定的机构审核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第十五条 对本会活动有较大贡献或在传统文化发展方面有显著成就的中国藉人员和外藉人员,本会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或邀请担任名誉理事、名誉咨议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积极为协会工作作出贡献的会员组成;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邀请特邀代表,会员代表和特邀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和任务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及部门长官;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各部门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主持会务,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指定一名副会长召集。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由会员单位推荐一名代表参加。常务理事会所作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常务理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咨议会,由会员选举产生。咨议会的职权是:对协会运作进行监督、问询和指导。
第十九条 咨议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需要时,可由主席团代行咨议会职权。咨议会所作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议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由理事长或副会长主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厅长会议,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研究决定重要会务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会长发生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选举递补。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因年度贡献积分不足续常,其常务理事职务即应卸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正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协会、委员会和专项研究组织。本会下属的各协会、委员会为常设组织,在本会有关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专项研究组织的活动由本会直接领导,在专项研究任务完成后自动终止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自由交纳的会费和专业委员会交纳的管理费;
(二)海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不向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强制收取会费,如有自愿上缴会费,达到一定数额可兑换协会贡献值。本会按照国际公约有关规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进行统一会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可接受政府部门资助、海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资助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事业及产业。专项基金按照国际法的规定设立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团体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人员,严格贯彻执行国际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接受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及有关机构的监督审查。本会的收支情况,每年由理事长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如有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提出动议,经大会表决通过后本会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资产及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产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常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颁行之日起生效。
中华汉韵社常务理事会 2017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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